湖北省经济专业(民营企业)资格评审条件有哪些?

来源:领匠教育 责编:领匠张老师 2021-07-30 15: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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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专业(民营企业)资格评审条件有哪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了《湖北省经济专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具体如下:

以下是原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专业(民营企业生产 经营管理人才)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经济专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2020年9月21日

湖北省经济专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经济专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分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三条  经济专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专家综合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企业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

(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发展态势良好,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利税贡献、技术创新、生态保护、拉动就业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没有被法院列入失信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

(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投身光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个人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领导本企业或本部门出色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阅历和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改善经营、提高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第七条  个人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经济师

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同级别人员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满5年及以上。

(二)高级经济师

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及以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同级别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第八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需具有系统、深厚的经济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对所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2.申报高级经济师需熟悉经济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二)专业知识应用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需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专业活动的能力;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导一个企业或部门的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动并得到业内公认。

2.申报高级经济师需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熟悉运用专业知识,从事运用经济、经营活动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突出;有组织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工作的能力,能通过多种现代方式获取信息和进行专业交流。

(三)评价标准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方面条件:

1.个人任现职以来获得荣誉奖励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及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项及以上。

(3)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省(部)级表彰(如享受省政府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等)。

(4)工作积极创新,成绩突出,在某一行业领域获得行业最高奖项。

2.个人任现职以来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主持参与重大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3项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所在企业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2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拥有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4)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100强或湖北民营企业100强、制造业100强、服务业20强。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三年为国家纳税2500万元/年、1000万元/年、500万元/年以上。

申报高级经济师,至少满足下列四个方面条件中的2个:

1.企业在经营纳税方面贡献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享受国家减免税收政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额度要求。

(1)企业被地市级以上(含同级,下同)政府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

(2)房地产、建筑类企业(要求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3)资源、交通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

(4)工业、服务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

(5)农、林、牧、渔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

2.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表现稳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高新产业和新兴技术产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人数要求。

(1)房地产、建筑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2)资源、交通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3)工业、服务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4)农、林、牧、渔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3.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成绩明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推进科技进步,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地市级以上创新企业、先进集体称号,产品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2)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国家发明专利,经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坚持自主创新,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或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个人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获得重大荣誉奖励或主持参与重大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地市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

(2)主持参与科研成果及发明或成果转化,获得市级科技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研制的产品,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

(4)主持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单位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重大经济项目咨询评估或投、融资项目的论证,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企业(单位)重大经济技术决策、重大经营管理项目,或对企业生产发展方向、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生产布局等方面提出决策性建议,提升企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一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企业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以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企业或本人被载入“失信黑名单”的;

(二)个人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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